李良军、湖北三毫米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083民初20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1083民初2070号案件名称
李良军、湖北三毫米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良军;湖北三毫米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083民初2070号原告:李良军,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韬,系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北三毫米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新华路。法定代表人:高志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军与被告湖北三毫米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良军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