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穆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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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528号案件名称
莫穆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莫穆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528号被执行人:莫穆飞,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本院移送执行的莫穆飞罚金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06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穆飞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206刑初38号判决书关于罚金项的执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恒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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