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莉、刘群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205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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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20526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莉、刘群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罗莉;刘群丽;东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房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0526号之一原告:罗莉,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育,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群丽,女,1981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第三人:东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星城社区学星路76号新世纪星城18幢商铺095号。法定代表人:郭凤敏。第三人:东莞市易房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3号1701-1703室。法定代表人:吴广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还珠沥路段置业广场首层105-106号铺。负责人:叶杰宁。原告罗莉与被告刘群丽、第三人东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易房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罗莉于2021年9月8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婉宜曾嘉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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