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嘉福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4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498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嘉福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嘉福商贸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险峰;李德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498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法定代表人:胡士臣,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忠辉,该行兴盛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浩,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2010224641。被告:兴城市嘉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滨海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318766890Q。法定代表人:李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某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大庆,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2010224603。被告:李险峰,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执行董事,群众,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峰(被告弟弟),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住兴城市。被告:李德新,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群众,住兴城市。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嘉福商贸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险峰、李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缓交),由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吕伟、新疆吉臣德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83号 下一篇 莫穆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