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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40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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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400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羽;杨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40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朗,男,系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任羽,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杨芳,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羽、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黔西花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81执4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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