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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泽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15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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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154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卢泽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卢泽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1549号之三被执行人:卢泽飞,男,苗族,1993年07月30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701邢初42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泽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泽飞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昌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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