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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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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517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云溪区工业园富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向阳,救援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威,该队工作人员,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欣登孵化器办公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虎。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未履行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0,95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岳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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