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2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刑初294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022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9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 郴宜检刑诉〔2021〕73号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宜章县栗源镇自己的猪场以2400元的价格将7头病猪和3头死猪销售给肖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欧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肖某某等人将该10头未经检疫的猪运至宜章县五岭镇留军村五组猪场内进行屠宰加工。正准备屠宰分割时被宜章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正在分割的2头死因不明的死猪重量约270斤,3头死因不明的死猪及5头病猪同时被查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赁合同书、物品处理记录、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及确认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肖某某、黄甲某、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4、同案人肖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欧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国萧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晖 书 记 员 欧生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丹、孙海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97号 下一篇 谢彩女、付建奕等赖正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民终2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