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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孙海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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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97号
  • 案件名称

    刘丹、孙海寿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丹;孙海寿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7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汉族,住略阳县象山湾小区2单元11楼左户。被执行人:孙海寿,男,汉族,住略阳县象山路8号1号楼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孙海寿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孙海寿自2021年11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刘丹支付3000元,至85000元执行款支付完毕为止;二、被执行人孙海寿以其所有的陕F0X282丰田汽车担保上述款项的执行。三、被执行人孙海寿于2021年9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丹支付2000元执行款(已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7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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