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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彩女、付建奕等赖正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民终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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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103号
  • 案件名称

    谢彩女、付建奕等赖正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谢彩女;付建奕;赖正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民终2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彩女,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曰飞,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建奕,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黄岩区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赖正飞,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审第三人:付再新,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上诉人谢彩女因与被上诉人付建奕、原审被告赖正飞、原审第三人付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彩女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浙1003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付建奕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赖建华非按借条约定还款方式另行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并非归还涉案50000元借款本息明显错误,赖建华在2019年6月21日向付建奕出具50000元借条后,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7月3日各归还了10000元,共计20000元,这20000元应该属于归还付建奕的本金,付建奕提供了7张转账凭证拟证明该20000元系归还之前借款,对此,谢彩女也提供相应转账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全部付清。综上,上述20000元属于归还本案借款本金。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为谢彩女已实际继承了赖建华的遗产,应在实际继承赖建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关于赖建华是否有遗产及谢彩女是否实际继承了赖建华的遗产都没有查明。2.如果按借条载明的还款方式还款,赖建华借款50000元,最终需归还本息共计70200元,除去随后归还的20000元,还剩本金30000元,利息40200元,显属高利贷,不应受法律保护。3.赖建华生前已归还51350元(20000+25350+5400+600),故本案借款已还清。退一步讲,即使按照50000元借款,分36期(3年)归还本息来计算,赖建华已归还本金为27060元,30000元的借款本金减去27060元,应是2940元本金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尚欠本金35814.34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第三,关于谢彩女放弃继承赖建华遗产的效力问题,放弃权利是谢彩女的一种权利,无须法院认定其效力,无所谓放弃声明无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谢彩女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不当。 付建奕辩称,关于谢彩女及其儿子赖正飞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借贷关系有借条、付款凭证、还款记录等为证,且赖建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均符合分期还款约定,故借款至今未还清。至于出具借条后赖建华有无支付20000元的情况,付再新与赖建华之间,除了工作以外,还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这20000元系其他款项往来,与本案无关。关于谢彩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谢彩女与赖建华生前系夫妻,曾共同经营废品收购站,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在赖建华死亡后,谢彩女对赖建华的遗产进行了处理,其与儿子赖正飞放弃继承的声明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请求驳回上诉。 付建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谢彩女、赖正飞在继承赖建华的遗产范围内归还付建奕借款44850元;二、被告谢彩女同时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赖建华(已故)与付再新系朋友关系,付再新与付建奕系父子关系,赖正飞是赖建华的儿子,谢彩女是赖建华的妻子。2019年6月21日,赖建华向付再新借款50000元,因通过付建奕的账户付款,故付再新要求赖建华向付建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付建奕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分叁年(即36个月)归还,每月20日还1950元”。借款后,赖建华自2019年7月起每月19日按照借条约定向付再新归还1950元,至2020年7月19日止共归还了13个月,计25350元。2020年7月22日,赖建华因意外亡故,赖建华亡故后,其名下的车辆及生前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物资由谢彩女管理、处置。诉讼中,赖正飞、谢彩女提交书面声明,放弃对赖建华遗产的继承。另查明:赖建华自2019年6月21日本案借款发生后,除上述每月支付第三人的1950元外,另于2019年6月26日向付再新支付了10000元、2019年7月3日支付了10000元,2019年7月30日支付了2000元、2019年8月16日支付了1200元、2019年9月14日支付了1200元和1000元,2020年5月8日支付了600元,2020年6月29日支付了410元。2019年6月21日发生本案借款之前,赖建华与付再新(或付建奕)也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虽发生在赖建华与付再新之间,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付建奕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尊重。赖建华向付再新归还的款项,应作为向付建奕归还的款项扣除;赖建华及其继承人对付再新的抗辩权,也有权向付建奕主张。付建奕主张涉案借款系赖建华与谢彩女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谢彩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借条上并没有谢彩女的签字,付建奕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赖建华与谢彩女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谢彩女、赖正飞提出书面声明,放弃对赖建华遗产的继承。因付建奕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赖正飞实际继承或处置了赖建华的遗产,在赖正飞已书面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依法可不对赖建华生前所负债务负偿还责任,对付建奕要求赖正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谢彩女虽然也提出了放弃对赖建华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但其在庭审中自认,赖建华去世后,赖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由其管理控制,赖建华生前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物资亦由其处置,故谢彩女已实际继承了赖建华的遗产,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与事实不符,应属无效,谢彩女仍应在实际继承赖建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至于赖建华是否已还清付建奕借款的问题,双方对于赖建华亡故前已按1950元/月向付建奕支付13个月即偿还本息2535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除赖建华按借条约定还款方式归还的借款外,赖建华在涉案借款后向付建奕支付的其他款项是否属归还本案借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赖建华非按借条约定还款方式另行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并非归还涉案50000元借款本息。理由如下:1、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方式(每期还款金额、期数及时间),赖建华也严格按照借条约定向第三人归还本息,将其他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认定为归还涉案借款,不符合双方约定。2、如果其他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系归还本案借款,则还款方式应当作相应变化,但从现有证据看,赖建华在生前一直严格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未发生任何变更,认定其他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属归还涉案借款显与常理不符。3、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均证实,赖建华与付再新在本案借款前后均存在多种性质不同的、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赖建华另行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属双方间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因谢彩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赖建华另行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系归还本案借款,一审法院对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故赖建华归还付再新的借款本息应为25350元(1950元*13),按约定还款方式折算后年利率为23.5558%,故已归还本金为14185.66元,利息为11164.34元(未超出归还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限制标准,故不作调整),尚余借款本金35814.34元未还。综上,赖正飞已书面声明放弃对赖建华遗产的继承,依法可不对赖建华生前所负债务负偿还责任。谢彩女已实际继承了赖建华的遗产,其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仍应在继承赖建华遗产的范围内对赖建华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付建奕主张的剩余债务数额有误,应重新予以确定,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彩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赖建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付建奕借款35814.34元。二、驳回付建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付建奕负担92.50元,谢彩女在继承赖建华的遗产范围内负担3689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已还清及谢彩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已还清的问题,2019年6月21日,赖建华向付建奕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三年,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还1950元。借贷关系成立后,赖建华依照借条约定每月向付再新归还1950元,共归还了13期计25350元。谢彩女上诉称赖建华生前已归还付再新51350元(25350+20000+5400+600元),本案借款已还清,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还的20000元、5400元和600元与本案借款存在关联。从现有证据来看,自2018年起,赖建华与付再新之间存在较多的款项往来,在本案借款前后亦存在较为频繁的、多种性质的款项往来。鉴于案涉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数、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赖建华生前亦依照借条约定归还了13期,故赖建华另行支付给付再新的款项属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款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认为谢彩女所称借款已还清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谢彩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即使谢彩女已书面声明放弃对赖建华遗产的继承,但其已实际继承了赖建华的遗产,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并无不当,其仍应在继承赖建华遗产的范围内对赖建华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谢彩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元,由上诉人谢彩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霞 代书记员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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