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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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598号案件名称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庆平;周贤明;蒋登跃;曾庆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庆平,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周贤明,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蒋登跃,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曾庆东,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庆平、周贤明、蒋登跃、曾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丕 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韵依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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