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33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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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332号之六案件名称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332号之六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9.4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园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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