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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宋红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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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4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宋红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宋红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雄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红梅,女性,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社区。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唯好通讯营业部。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耀水社区。经营者:宋红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唯好通讯营业部、宋红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23452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34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强制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3452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执行费34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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