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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安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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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167号
  • 案件名称

    洪某、安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洪某;安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167号原告:洪某,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安某,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原告洪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9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审 判 长  万华莉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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