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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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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326号
  • 案件名称

    任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326号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1984年12月9日出生,现住甘甘肃省临潭县。关于任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甘3001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某缴纳罚金186960.1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中,已对任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看 召 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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