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凤、郑苗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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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484号案件名称
李银凤、郑苗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银凤;郑苗生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凤,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锋,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系李银凤之子。被执行人:郑苗生,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向被执行人郑苗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苗生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郑苗生所有的车牌号浙E×××××号北京现代车的车辆过户至李银凤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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