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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普定金利源种养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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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488号
  • 案件名称

    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普定金利源种养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普定金利源种养殖有限公司;骆朝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488号原告: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住所地安顺市经济开发区黔中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90MA6FUWP1X2。经营者:葛洋,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普定金利源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坪上镇革渣村村委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NPQ177法定代表人:骆朝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骆朝鼎,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与被告普定金利源种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变更被告普定金利源种养殖有限公司为被告骆朝鼎,本院追加骆朝鼎参加诉讼。原告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顺开发区彩王彩条布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刘坤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宏宏书 记 员 刘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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