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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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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307号
  • 案件名称

    杨某乙、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某乙;党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307号杨某乙、党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与被执行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某某未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乙支付苹果款1310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首先,申请执行人曾在被执行人处赊购价值1194元的化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赊购化肥款从本案案件标的额中予以扣除;其次,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苹果予以查封,因苹果属鲜活商品,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被查封的苹果,并将变卖所得价款交回本院,在扣除仓库保管费后,变卖苹果实际所得价款为92917.72元,按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3571.65元;再次,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杨某咀处有化肥款债权3570元,经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协商一致,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杨某咀处化肥款债权3570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由案外人杨某咀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化肥款;最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化肥若干,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及定向询价,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用被执行人所有的化肥作价折抵案件款,此一项,申请执行人受偿4950元,对超过本案标的额受偿的180.65元,被执行人表示无异议。至此,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党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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