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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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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183号
  • 案件名称

    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兵;聂九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83号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海棠春天****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Y8603U。法定代表人:彭耀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思,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建兵,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聂九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建兵、聂九芳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83号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海棠春天****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Y8603U。法定代表人:彭耀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思,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建兵,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聂九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建兵、聂九芳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玉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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