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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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183号案件名称
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兵;聂九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83号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海棠春天****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Y8603U。法定代表人:彭耀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思,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建兵,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聂九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建兵、聂九芳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83号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海棠春天****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6Y8603U。法定代表人:彭耀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思,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建兵,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聂九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罗建兵、聂九芳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建兵、聂九芳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丰城市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玉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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