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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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298号案件名称
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四段9-4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四桶村。经营者:刘忠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申,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上诉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上诉人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负担1415元,应予退还14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岩审 判 员 王争妍审 判 员 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 潇书 记 员 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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