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麦芳、渭南市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1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153号案件名称
弥麦芳、渭南市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弥麦芳;渭南市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伊红军 ,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弥麦芳,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本院在执行渭南市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弥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XX城县公证处(2018)蒲证执字0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弥麦芳应履行案款127219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08元。在执行中查明,在本院(2019)陕0526执505号案件中,本院执行回案款32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019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08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28192元,共计履行案款58384元。剩余案款6883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未履行。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弥麦芳位于XX城县XX镇XX路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弥麦芳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6883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已实现债权58384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燕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进成、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冀0227民初1504号 下一篇 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凌海市大凌河合盛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