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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成、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冀0227民初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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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冀0227民初1504号
  • 案件名称

    李进成、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进成;王海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227民初1504号原告:李进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王海涛,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原告李进成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进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25000元,并自2021年5月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给付完毕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约定于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但其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王海涛经本院依法送达,收件地址查无此人,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故原告李进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进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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