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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陈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9民初4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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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民初4032号
  • 案件名称

    李帅、陈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帅;陈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9民初4032号原告:李帅,男,199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梦晗,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凡,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帅与被告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6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至11月,被告因生意周转为由累计向原告借款273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元,下余26300元拒不偿还。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陈凡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陈凡的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明确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退还原告李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何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乔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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