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宏标、崔连冠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11民初7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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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民初7589号案件名称
薛宏标、崔连冠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薛宏标;崔连冠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11民初7589号原告:薛宏标,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崔连冠,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薛宏标诉被告崔连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陈军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宏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宏标负担。审判员 党 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诗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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