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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映雪,唐楠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80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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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80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映雪,唐楠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映雪;唐楠;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8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城东交通枢纽(XX广场)西侧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091669905D。负责人:辛安东,行长。被执行人:李映雪,女,1980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唐楠,男,1994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映雪、唐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西雁证经字第806号执行证书及(2020)西雁证经字第145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未付本金700000元;截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64788.89元;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产生的罚息89593.44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为止应付的利息和罚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1504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映雪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李映雪、唐楠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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