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崇伦、祝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781民督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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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民督182号案件名称
蔡崇伦、祝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崇伦;祝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81民督182号申请人:蔡崇伦,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有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平,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祝斌,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蔡崇伦与被申请人祝斌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蔡崇伦的申请。退还申请人蔡崇伦已预交的申请费100.00元。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封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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