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华、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5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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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恢221号案件名称
陈朝华、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朝华;王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25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朝华,男,1959年04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80年09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华与被执行人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华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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