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乔永成、崔振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恢1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98号
  • 案件名称

    乔永成、崔振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乔永成;崔振峰;梁冬侠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恢198号乔永成、崔振峰、梁冬侠:申请执行人乔永成与被执行人崔振峰、梁冬侠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振峰、梁冬侠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永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振峰、梁冬侠返还借款14361.7元,诉讼费57元。执行中,扣划部分案款后,因被执行人崔振峰、梁冬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振峰、梁冬侠返还借款9376.7元、诉讼费5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崔振峰银行资金809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乔永成借款8047元,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下余借款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崔振峰、梁冬侠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