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裕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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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462号案件名称
楚雄市裕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楚雄市裕禾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裕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婷婷,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阿应安,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喜,公司执行董事楚雄市裕禾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楚雄市裕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0375.70元,并承担诉讼费7265元。因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楚雄市裕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多家法院涉及许多未执结案件,其银行存款被多家法院冻结,且不足以支付所涉案件款;其被本院查封的部分房产及土地,因在案外人(承租人)使用当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4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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