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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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60号案件名称
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60号原告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新化县科头乡高山村。法人代表:刘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化经济开发区向红工业园。法人代表:康运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71000元给原告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原告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52.5元,由原告新化县强胜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涌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聂 俊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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