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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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70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70号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万豪世嘉27#楼。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千,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福财,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雨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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