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真、鹿邑县太清宫镇曲仁里村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8民初431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28民初43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素真、鹿邑县太清宫镇曲仁里村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素真;鹿邑县太清宫镇曲仁里村居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8民初4314号之一原告:孙素真,女,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凡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太清宫镇曲仁里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陈东雷,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学礼,太清宫镇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原告孙素真与被告鹿邑县太清宫镇曲仁里村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孙素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素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1701.91元,减半收取计850.95元,由原告孙素真负担。审判长 孔维良审判员 季禹昌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 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勤忠、鞍山时代新源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2490号 下一篇 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张晓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