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张晓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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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446号案件名称
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张晓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张晓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446号原告: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荻海中和路298号102卡。经营者:张选金,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张晓松,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与被告张晓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于2021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三埠鑫宝丽饲料店负担。审判员 梁素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甄慧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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