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0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058号案件名称
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一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058号原告: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刘新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润涛,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一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小彬。原告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胡鹤飞法官助理 叶骄凌书 记 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