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众横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0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039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众横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众横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039号原告: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995520A,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塔居委会101三立综合楼5F。法定代表人:覃一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男,l985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家界众横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rY4P8Y3104,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商业大楼旁旅游大厦1栋1单元19楼。法定代表人:皮红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拥华,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家界众横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胜,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家界众横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众横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95.52元,减半收取4597.76元,由原告张家界中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符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超、谢成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894号 下一篇 海安大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一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