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谢成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8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894号案件名称
王超、谢成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超;谢成峰;杨爱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9年06月25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谢成峰,男,1981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杨爱平,女,1982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803民初4397号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谢成峰、杨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18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同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子琦书 记 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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