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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兰、李令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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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113号
  • 案件名称

    张淑兰、李令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淑兰;李令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兰,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令杰,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淑兰与李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070元,己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标的48070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李令杰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淑兰案款50000元(本金48000元、利息2000元),此款分期给付,即2021年9月26日支付5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1年11月10日前付清余款20000元;2、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以50000元为基数的迟延履行双倍利息;3、被执行人李令杰以其名下登记的×××丰田凯美瑞车辆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令杰承担;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11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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