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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红波、李志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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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757号
  • 案件名称

    左红波、李志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左红波;李志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757号原告:左红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李志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左红波与被告李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左红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红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倩人民陪审员  彭志勇人民陪审员  郭素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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