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红波、李志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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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757号案件名称
左红波、李志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左红波;李志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757号原告:左红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李志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左红波与被告李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左红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红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倩人民陪审员 彭志勇人民陪审员 郭素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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