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菊英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4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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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4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菊英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郝菊英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436号之一被执行人:郝菊英,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现服刑。郝菊英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辽07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并处郝菊英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20100元,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480000元,退赔被害人贾某人民币9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9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菊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除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渤海银行的银行存款371.59元和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1055.7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郝菊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郝菊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已将郝菊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7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郝菊英罚金刑部分、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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