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珍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65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6537号
  • 案件名称

    赵珍霞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珍霞;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北京嘉轩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6537号申请执行人:赵珍霞,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嘉轩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砚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负责人:张亦军,安全总监。赵珍霞与北京嘉轩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轩达公司)、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6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珍霞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嘉轩达公司案款2481元(未包含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中铁建物业公司案款437(未包含相应利息),共计29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注册地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中,本案执行到位标的437元,中铁建物业公司金钱履行义务已履行完毕;未执行到位标的2481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嘉轩达公司仍需继续履行相应义务。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嘉轩达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