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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雨秀、彭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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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391号
  • 案件名称

    翟雨秀、彭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余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翟雨秀;彭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391号原告:翟雨秀,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彭峰,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雨秀与被告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雨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翟雨秀负担。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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