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雨秀、彭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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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391号案件名称
翟雨秀、彭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翟雨秀;彭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391号原告:翟雨秀,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彭峰,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雨秀与被告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雨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翟雨秀负担。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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