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自冬、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81执恢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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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1执恢954号案件名称
伍自冬、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狮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伍自冬;许良达;蔡小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81执恢954号申请执行人伍自冬,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许良达,男,1982年01月16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小明,女,1983年11月04日出生,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伍自冬与蔡小明、许良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耿聪审判员 鄞志练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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