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卓慧、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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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卓慧、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卓慧;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卓慧,女,回族。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82号功德大厦B座9幢1单元10805室。法定代表人:龚涛。本院在执行马卓慧申请执行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马卓慧给付案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43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陕西巨沣置业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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