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均与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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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649号案件名称
白均与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均;杨军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649号 原告:白均,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镳,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军,男,住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均与被告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向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凤仪 书 记 员 冉旭灵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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