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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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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595号
  • 案件名称

    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595号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何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衡,男,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被告:赵志炎,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住湘潭县。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歆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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