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白巴根那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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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242号案件名称
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白巴根那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白巴根那;娜布其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242号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舒雅居东公寓3楼3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0N4QY153。法定代表人:赵文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公司员工。被告1:白巴根那,男,1967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2:娜布其,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学校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巴根那、娜布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巴根那、娜布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凡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奇力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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