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白巴根那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2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242号
  • 案件名称

    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白巴根那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白巴根那;娜布其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242号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舒雅居东公寓3楼3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0N4QY153。法定代表人:赵文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公司员工。被告1:白巴根那,男,1967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2:娜布其,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学校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巴根那、娜布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巴根那、娜布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联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凡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奇力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