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松林、周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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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31号案件名称
马松林、周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松林;周会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马松林,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周会军,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马松林诉周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819号民事案件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周会军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6269.00元,未执行11626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周会军名下有×××号丰田牌车一辆,有位于呼图壁县4街道3街坊双龙小区13栋4单元601室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无银行、无车、无房、无国土信息,被执行人周会军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马松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会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纪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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