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圣河、牛学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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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730号案件名称
田圣河、牛学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圣河;牛学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730号申请执行人田圣河,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牛学岗,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圣河与被执行人牛学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03民初88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牛学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圣河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4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王少东审判员 李昌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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