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玉菲、沈阳某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0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017号
  • 案件名称

    王玉菲、沈阳某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玉菲;沈阳某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菲,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董大勇,系沈阳市法库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沈阳某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菲与被执行人沈阳某陶瓷工艺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登记、无存款、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受益类保险、无债权、有债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