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向阳、史向东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特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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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特380号案件名称
史向阳、史向东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史向阳;史向东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特380号申请人:史向阳,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史向东,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史向阳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史向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有关系,被申请人长期患××,生活无法自理,现在沈阳市和平区精神卫生医院分院住院治疗,原来由父母和申请人共同照看,目前父亲已81岁,年迈体衰,无力再照看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姐姐和弟弟已同意由申请人单独照看被申请人;在过去的十多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被申请人,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为便于处理被申请人的日常事宜,特提起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未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的前提系被申请人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被申请人现未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确定监护人的前提尚不具备,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史向阳的申请。审 判 员 孙家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 欣书 记 员 曹 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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